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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太陽花學運無罪看見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事件:太陽花學運期間,林飛凡等人於103年3月18日進入立法院抗議,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2月6日就:煽惑群眾佔領立法院部分、立法院中山南路正門前衝突部分、對議場執行驅離勤務員警妨害公務部分提起公訴於106年3月31日判決被告等人均無罪。

 

1.對侵入住宅罪無罪理由:法官審理認為,被告等人被指控犯行符合相關要件,有法律上卻違法的事由(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判他們全部無罪。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有7個構成要件,包括:

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二、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之目的為之。

三、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之關聯性。

四、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五、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六、必要性原則:即無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七、狹義比例原則:即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是以學說上以及實務上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僅有:得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可得推測之承諾、義務衝突,而無公民不服從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法院為審理案件之處所,卻自創「公民不服從」之名詞,已嚴重影響各院之間權力行使平衡以及無限擴張司法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

 

2.對煽惑侵入住宅罪無罪理由-1:當時民眾既已進入立法院區而往立法院議場方向前進,顯已侵入立法院內附連圍繞土地,而已實行侵入行為。自難認其等此部分所言合於煽惑要件。

 

論:立法院區並非立法院附連圍繞土地,否則所有進入立法院區者皆能以刑法306條逮捕,實際上卻無人因為進入立法院區而遭逮捕。

 

3.對煽惑侵入住宅罪無罪理由-2:被告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之言論內容,俱屬其等個人意見之表達,尚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客觀煽惑情事。

 

論:所謂「煽惑」,係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之時,將因行為人之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生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或更堅定其本有之犯罪或違法抗命之意思。而被告等人於表達個人意見時是在於公共場合並對群眾表達,主觀上顯有煽惑之故意,於客觀上亦為對群眾述說,故應符合煽惑罪之構成要件。

 

4.對煽惑侵入住宅罪無罪理由-3:被告魏揚、曾柏瑜雖有在場召民眾加入佔領立法院之言語。然在此之前,被告黃國昌等人即有透過相關公民團體找人共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以表達抗議訴求之意,且當天在場之公投盟成員知悉此一行動訊息後,也有一同參與佔領立法院之行為,則被告魏揚、曾柏瑜為前揭號召內容之對象,在別無積極證據下,實在無法排除係已經決議共同參與本件佔領立法院行動之人,此舉究與煽惑「他人」之要件有別。

 

論:故被告魏揚、曾柏瑜非煽惑罪之他人,而為刑法306條之共同正犯。

 

5.對煽惑侵入住宅罪無罪理由-4:依卷附檢察官所指當天進入立法院之民眾所述,或係經由朋友告知,或係看到臉書訊息、新聞報導,均本於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及關心國家公共事務之立場,而自發性前往立法院

 

論:被告等人於網路所做之言論,已顯符合煽惑罪構成要件,是以煽惑罪以網路方式行之者亦符合煽惑罪構成要件,故被告等人係以網路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行煽惑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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