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18%的汙衊:現今社會大眾大多以為公務員在新政府上任砍年金前,仍可領取18%,因而大力支持新政府繼續砍年金,此係有心人士之誤導所致,經查,自民國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新進人員即取消18%優惠存款制度,此為現職公務員所述求反污名之主因。
2.關於18%修正利率看法:前項之18%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增訂發布、同年二月十六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第三點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七項及第八項,有關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之退休所得上限一定百分比之方式,在此筆者及大多數現職公務員皆同意此模式,僅於信賴保護原則方面有疑慮,經查,大法官釋憲717號已釋明,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已廢止)並未逾越信賴保護原則所保護之法益。
3.18%與年金改革之混淆:承第一點,現今社會大眾大多以為公務員所爭之權利,係指18%之發放及不得更改利率,然而承第一點所述,18%早已於民國84年間廢止,自不會爭取此項權益,公務員所爭之權益為退休金部分。
4.年金改革對公務員之問題:對此問題探討之客體,宜依照民國84年7月1日改為年金制度之時間劃分為兩客體:
(1) 對民國84年7月1日改為年金制度前任職之公務員:在此之前任職之公務員,其退休制度應維持民國84年7月1日前之「恩給制」,即由政府負擔撫經費,此為國家應保護之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是以大法官釋憲717號針對客體系18%而非退休制度,且其針對事實是以已有法規命令更改額度而言,而非此點所稱公務員退撫金之發放制度(即逕自將恩給制改為年金制,並朔其既往),故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之違反,宜依另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