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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華民國之於臺灣合法性》
社會上有部分人是支持「臺灣主權未定論」的,但若細細閱讀之間的宣言便能了解中華民國對臺灣為合法佔據
清朝於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割讓給日本,中華民國於七七事變後對日抗戰,其中 1941 年 12 月 9 日,中華民國政府發佈《中華民國政府對日宣戰佈告》,佈告中載有:「……茲特正式對日宣戰,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特此佈告。」此時馬關條約已經遭到中國單方面中止。
而後1945日本投降後,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簽訂的日華和平條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此時就是兩國皆同意中止馬關條約。
既然馬關條約被中止了,那理所當然臺灣要回歸中國(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佔領臺灣為合法佔領。

再者, 《開羅宣言》中提到:「 日本自中國人所得到的所有領土,比如滿洲、台灣及澎湖群島,應該歸還給中華民國。 」而反對人士總是以《開羅宣言》無法律效力反駁,其實這需要縱觀來看。
整合《開羅宣言》、《菠茨坦宣言》以及其後的《日本投降文書》三份文件合併觀之。《開羅宣言》的效力在《菠茨坦宣言》再次確認。
日本天皇於美國在廣島投下二顆原子彈後,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二日下午六時宣佈接受《波茨坦宣言》。並於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在美國的米蘇里艦上委派代表向同盟國代表簽定《日本投降文書》其第一條即明言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的命令,接受《菠茨坦宣言》。
結合這三項文件,已足使《開羅宣言》和《菠茨坦宣言》的片面性變為當事國間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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